根據姓名條例第九條,改名可基於六種情況,其中常使用的是第六款『字義不雅、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』,得向戶政申請改名。

image 13

至於怎麼命名,大法官解釋認為🤔,命名是人民的自由,受憲法保障,這也就是為何先前會有「鮭魚之亂」現象。

在這起新聞事件中,子女尚未成年,父親可以單方面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名字,不用經過子女同意🚫,但這樣是否能達到法律保護子女利益的目的,存在疑問。

但本件父母離異,生母是否能以父親未顧及子女權益為由,申請變更監護權,或許能成為保障子女的未來權利與義務的最佳方法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