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民法第1052條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沒有權利提離婚,高雄少家法官朱政坤以及兩名出軌人夫質疑違憲,聲請釋憲
憲法法庭在112年3月24日宣判,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部分,原則合憲,但重大事由時間並無期限,持續過長,導致條件過苛,牴觸憲法,需2年內修法。
但不管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多久,一律不准有責任的一方提離婚,形同強迫維持貌合神離的婚姻、完全剝奪離婚機會,亦可能對家庭、子女生影響,恐有過苛,大法官認為不符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,在『相當期間』、『過苛』要件下,有衡平必要,要求相關機關須於2年內修正。
可能產生的問題:剩餘財產分配 <下集待續>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