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民法於98年6月12日後修正,不再讓無辜兒童無端背債,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。
繼承制度概述:
概括繼承
概括繼承是指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及負債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1148條,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有清償責任,但自98年修法後,這一責任僅限於因繼承所獲得的遺產範圍內。
這意味著,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超過其遺產,繼承人只需要就遺產範圍償還債務。
限定繼承
限定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只需以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為限,償還債務,
拋棄繼承
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對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一切權利。
但一旦拋棄繼承,就沒有辦法反悔了。
限定繼承要怎麼辦理?
繼承人需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開始以下法律程序:
提出聲請
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自己有權利繼承的三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限定繼承的聲請。
準備必要文件
在提出聲請時,繼承人需準備以下文件:
死亡證明書:證明被繼承人已去世。
除戶證明及戶籍謄本:證明被繼承人已經除戶及繼承人的身份。
全體繼承人名冊:列出所有合法的繼承人。
邊產清冊:詳細列出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及債務。
印鑑證明:由戶政機關辦理,以證明聲請人的身份。
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
在提交上述文件後,繼承人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目的是為了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狀況。
公示催告
法院收到遺產清冊後,會進行公示催告,通知所有潛在債權人提出其債權要求。
清償債務
在公示催告期間結束後,根據遺產的實際價值,繼承人需依法定程序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。
此時,繼承人的責任限於所獲得的遺產範圍內,不必用個人財產來償還超出部分的債務。
陳報償還狀況
最後,繼承人需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的狀況並提交相應文件,以確保所有債務已依比例清償。
